营口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01.10 阅读量:48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营口市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学术研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和管理,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使博物馆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经馆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设立“营口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由博物馆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是博物馆更高学术机构,接受博物馆领导。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推动学术研究,加快学术创新,提升科研水平,促进博物馆建设和发展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委员会由馆内具有副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须是在职在岗人员且能任满一届。

第五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每一届委员名额,保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委员会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廉洁自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治学严谨,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和成果,有独立担当科研项目的能力,有一定声望和学术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

(三)具有副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取得相应职称资格)或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馆学术研究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撤销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替补人员由委员会提名,由博物馆发文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科研人员在科研、科普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博物馆学科发展。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博物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三)筹划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

(四)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刊物;

(五)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人才推荐等学术条件;

(六)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规范;

(八)本馆委托的其他需要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馆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报博物馆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完善,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博物馆核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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