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意识形态,全面提升市民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礼德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广泛、深入开展营口有礼主题活动为载体,培养市民形成文明礼仪习惯,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宣传、表彰、推广先进典型,组织志愿服务和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措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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